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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章程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英文名:China Image Aesthetics Association,由广东因美形象顾问有限公司牵头发起,由热心形象美学事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形象美学专业社团交流平台。旨在联合广大形象美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提升专业水平,共享行业资源,促进合作共赢,打造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链    

第二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的性质是:行业法人社团,协会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商业美学、美业的企业、机构、品牌商、个人及美业供应链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组成,中国形象美学协会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注册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升行业素质为己任,致力于推动中国形象美学行业快步发展、服务会员,协会将全力为会员企业创造更大价值!中国形象美学协会引导形象美学产业的流行趋势,优化美业供应链,推动行业创新,努力为中国美学企业发展营造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氛围。协会整合社会资源和行业资源,开展行业研究工作,包括产业研究、品牌研究、市场研究、科技研究等诸多方面;协会为形象美学产业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落实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引领、服务的作用,维护协会会员和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面向全国美业企业,同时欢迎国内外同行加入和交流指导。中国形象美学协会受香港公司注册处和香港税务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的业务范围:

1、信息服务:整理整合行业各方面相关信息、资源及相关渠道,通过网站、自媒体等手段,有效地进美业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美业行业信息沟通、服务和合作,打造形象美学行业信息沟通平台和形象美学推广体系。

2、行业服务:协会通过集合优势资源,对不同企业分类进行深入的专业化服务,形成合理高效的行业服务体系和服务框架,有序务实地解决行业共性问题,为整个行业营造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氛围。

3、行业活动:通过具有广泛行业基础、普遍行业意义、代表行业方向的展会、论坛、奖项、行业综合性和主题性会议等行业活动,集合多方资源,满足行业普遍需求,推动行业整体发展。

4、协作推进:通过协会的行业协调功能,进行企业间、上下游行业间、产业集聚地间的服务协调工作,为产业链条间和不同产业区域间的行业协作切实起到联系桥梁作用、协调沟通作用和优化配置作用。同时,组织国际交流,加强中外协作,促进国际合作等工作。

5、主要工作有:加强社会责任监督,反对不公平竞争,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调查研究中外产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各类人才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美业企业海内外展示,协助企业中外市场开拓;开展产业安全调查,及时发布产业预警信息;组织国际对话,开展行业外交,加强中外经济协作与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会员:

1、凡美业行业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美业行业创业者、美业行业从业个体均可申请入会,企业注册地不限,填写“中国形象美学协会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会员。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2、会员又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高级会员单位五类;

3、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美业或相关产业;

2、愿意加入本协会,拥护并遵守本章程;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商业信誉;

4、在本行业领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5、愿意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行业活动;

6、愿意每年缴纳会费。

第九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中国形象美学协会会员申请表”,缴纳年度会费;

2、企业会员由企业申请,至少一名理事推荐,经秘书处审查批准;理事由企业申报,至少一名副会长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会长由企业申报,至少一名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首届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筹委会任命,任期3年,从第二届开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以上代表中提名竞选,常委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下设:创始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秘书处、会员管理部、专家顾问团;

第十五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构成:创始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常委会职能:

1、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

2、常委会每三年为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可连任,卸任后常委会批准可成为名誉会长;首任会长由筹委会选任,第二任由常委会选举产生;

3、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和各友好协会的合作事项;

5、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决定终止事宜。

常委会人员构成:

创始人会长:马璎

执行会长:春天

秘书长:李璧瑜

常务理事:

第十六条 中国形象美学协会下设理事会,成员在常委会以外增加理事单位代表、副秘书长和专顾委成员。

理事会职能:

1、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2、审核理事资格;

3、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重大行业活动事项;

4、推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

5、推荐发展会员企业。

理事会重大会议需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一次理事会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或通过活动代替。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一年至少召开三次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秘书处:

1、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任期3年,首任秘书长由筹委会产生;第二任由常委会推选产生。副秘书长二到五人,由会长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

2、制定协会工作计划,交常委会讨论审议;

3、执行常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4、组织召开各级会议,组织开展各种行业活动;

5、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6、发展各级会员,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与政府主管机关及其它协会联系;

9、为协会筹集资金,负责协会资金日常开支,并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10、向税务部门报税,每年办理相关年检事宜;

11、负责对外宣传,建设维护协会公众平台。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经选举可连任。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代表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其它相关协会联络交流;

3、召集主持常委会、理事会工作会议;

4、监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为协会提供或筹集经费,监督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3、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委会决定;

4、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会财务管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业赞助;

3、政府补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相应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 的标准:

协会副会长10980元/年

协会理事:8980元/年

普通会员(可以为个人):普通会员会费标准 980元/年

高级会员:高级会员会费标准598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 协会仅授予美学圈文化传播(东莞)有限公司拥有协会唯一会费代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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